老人遗嘱存在改动痕迹 江苏高院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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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存在改动痕迹 江苏高院判其无效

本文标题:老人遗嘱存在改动痕迹 江苏高院判其无效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老人遗嘱有改动痕迹,法院判无效)

老人仇某膝下有四个子女,他曾在2006年末写过一份遗嘱,文中写着:“把房子分作六份,四个子女及两个孙子平分,可分作6份”,其中的“6”有被改动过的痕迹。而且在2007年9月,仇某又在遗嘱背面补充了一段文字:“我二老百年后,房子归谁?我们有三种考虑,即年老病重谁来照应,谁来服侍,房子就送他,哪怕他是外人。第二种是房子给困难户。第三是将房子卖掉,按继承人6位来平分。或者还有意见?不如四个人分好。”

2016年,仇某去世了,他的三女儿随后就诉至镇江润州法院,希望和其他兄弟姐妹平等分割仇某的遗产。在庭审中,二儿子拿出了仇某的遗嘱,希望法院将遗产均分为六份。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背面的补充内容应和正面内容视为一个整体。从补充内容中可以看出,仇某对遗产如何分配并没有确定性的意见,所以他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的遗嘱本身有改动过的痕迹,是仇某本人修改还是别人所为无法认定。从后面的补充可以看出,仇某的真实想法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所以法官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以后市民们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是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能够更明确地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要高于自书遗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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