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应主动消除房屋隐患 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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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应主动消除房屋隐患 维护公共安全

本文标题:房屋所有权人应主动消除房屋隐患 维护公共安全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所有权人应主动消除房屋隐患)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修订项目。前昨两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市区主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鉴定达7.2万余户,主动解危达800余户。市住建局查处违反该条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行为达3200余例。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屋坍塌事故的发生,对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管等提出新要求。为此,修改和完善原条例极为必要。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分为七章,共五十二条,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责任内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原条例作出修改,将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重点内容,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同时,报告对“条例(修订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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