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户居民花9000元买只猕猴当宠物 2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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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盐城一户居民花9000元买只猕猴当宠物 2人被逮捕
盐城市区开元路上,一户居民养起猴子作宠物,警方表示私自在家里养猴子是违法行为。对此,5月12日,采访人员从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获悉,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2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今年3月份,城南新区警方根据市公安局总体部署,开展“梳网清格”行动,在市区开元路一处群租房里,发现一只猴子被租住人关在笼子里饲养。
经询问,饲养人没有饲养许可证。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治安大队二中队副队长李磊说:“如果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私自饲养国家级保护动物是非法的。”
饲养人张某配合民警将其饲养的猴子,送到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张某饲养的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李磊说,通过调查发现,这只猕猴是张某经过中间人张某某从胡某那里,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
胡某是于2017年6月18日夜,在四川省成都市“宽窄巷子”景区,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路某那里购得猕猴。后因嫌饲养麻烦,将其转让给张某。饲养者张某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均已触犯法律。
李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胡某、路某;饲养猕猴的张某以及协助购买的中间人张某某,则被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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