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串通女婿逃避执行 经法院查实后被罚10万元( 二 )


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苏州中院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判决生效,那么金某某纺织公司就得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的贷款。

然而,等了许久,银行也未收回贷款。无奈之下,只得向一审法院——姑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让人意外的是,当姑苏法院执行法官前去执行的时候,作为案外人,佳某某公司却向姑苏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坚称法院之前查封的48台喷气织机为自己所有,并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经过认真审查,姑苏法院驳回了佳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至此,佳某某公司还不死心,于2015年12月15日向姑苏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此次诉讼也是历经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金某某公司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500万元的贷款,于2014年8月28日已经到期,但是借款到期后金某某公司未有任何偿还借款的行为。从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来看,金某某公司实际也无偿还能力。

撇开本案中《旧设备买卖合同》落款日期真实性问题,金某某公司在明知结清高额银行到期债务而未清偿情况下,却于2014年9月18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变卖公司主要资产的48台喷气织机。

“就《旧设备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未明确设备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同时,佳某某纺织公司、金某某纺织公司也未能举证任何真实的货款支付凭证,双方实际并无设备价款的交付,进而印证了该设备买卖与真实买卖交易不符。”

徐庭长表示,法院在查封金某某公司48台喷气织机时,该公司不仅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而且声称一直租赁其厂房使用的佳某某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男子串通女婿逃避执行 经法院查实后被罚10万元

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金某某公司与佳某某公司的行为名为设备买卖,实际系转移金某某公司资产,串通损害了金某某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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