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时女子谩骂对方"小三" 法院判决赔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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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时女子谩骂对方"小三" 法院判决赔钱道歉

本文标题:庭审直播时女子谩骂对方"小三" 法院判决赔钱道歉

孩子上课时打闹,致一人摔伤致残。两位家长为赔偿问题闹上法庭。庭审时,肖某谩骂受伤孩子的家长秦某“小三”。姜堰法院判决肖某以张贴书面道歉函的形式向原告秦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00多元。

2015年6月15日下午上音乐课时,秦某的孩子站起来询问老师问题时,被肖某的孩子抽掉凳子摔伤致残。秦某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20多万元。

庭审前,法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全程录音录像,并在江苏法院网上同步直播。庭审时,肖某突然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对秦某进行挑衅,并公开谩骂,她数次走到秦某面前,用手指着对方说“你做小三抢上位”。

秦某越想越憋屈。“她不但没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反而公开谩骂、侮辱我是‘小三上位’。法庭是公众场合,且庭审过程实时在江苏法院网上同步直播。肖某的不法行径已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诋毁,事业遭受严重打击,精神也遭受极大痛苦,经常精神恍惚甚至出现抑郁症状。”于是,秦某将肖某告上法庭。

姜堰法院经审理查明,依祛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99.17元,并在本院公告栏以张贴书面道歉函的形式向原告秦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贴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道歉函的内容须事先由本院审定:逾期,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省内主要媒体上,费用由被告肖某负担。

法官释法

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名誉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开开庭时公然侮辱原告,造成社会对原告的不良评价,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恢复名誉的范围应与被告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赔偿损失的范围应以原告因名誉权受到侵犯产生的损失相当。本案中,原告因名誉受到损害致精神受到伤害而治疗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数额偏高,根据被告的情节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赔偿4000元。被告反诉称原告对她进行侮辱,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并未有侵犯被告名誉权的行为,故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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