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雨天奔跑摔伤构成九级伤残 学校被判担责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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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10日讯(通讯员 艾力奎 吴安娜 采访人员 万凌云)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或者在学校致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这是很多家长关心的问题。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近日审理的一起因小学生课间奔跑摔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校方担责2成。
院方介绍,原告小哲与被告小乐、小轩(均为化名)均系镇江市丹徒区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雨天课间,小哲从教室内向外奔跑,过程中与小乐擦碰了一下。后小哲继续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门口时,小哲突然摔倒,头部撞到走廊的墙面上,导致头部等部位受伤。
事发后,小哲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小哲和小轩在课间有打闹情况,原告遂将小轩、小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90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遵守校规校纪,雨天课间奔跑未注意安全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小学事发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责任,值班老师没有按规定到场巡查,且雨天地面湿滑,学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小哲摔伤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除去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584.36元以及现金5000元,仍需赔偿原告13810.51元。
同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与小轩、小乐具有因果关系,且当时并没有发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实,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小轩、小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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