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纵火焚烧楼道内车辆 精神异常并非“挡箭牌”( 二 )

调查发现,小区内居住着不少居民,案发的楼道口旁也有住户,而且周边还停放着很多电动车、摩托车,火势一旦蔓延,极易引起爆炸。尤其是夜晚那次的纵火,大部分居民已入睡,很难察觉火灾发生,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后果。

而作案时,俊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乃至危害公共安全,他依然放任车辆燃烧,甚至默然离开现场。所幸,两次火灾都有居民及时发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只有两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被烧毁,一辆摩托车被烧坏,损失较小。

精神异常并非“挡箭牌”

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俊某行为异常,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俊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俊某确诊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异常,犯了法是否就可以不受追究?检察官分析指出,俊某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先后两次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过,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介绍,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昆山市检察院对俊某以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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