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人冒名贷款留不良征信记录 状告银行侵权胜诉( 二 )

  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征信记录如实记录了张先生的贷款信息,经调查有张先生消费贷款一笔,金额是5999元,经核对该笔贷款是大学生综合消费贷款,该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所属高校以及相关的学生信息等,如果张先生否认贷款,那么他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也有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办理贷款所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真实有效,银行方面已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不妥。本案当中虽然签字不是张先生,但有可能是他人代签。

  法院判决银行协助撤销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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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审理中,应张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卡凭证材料上3处签名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都不是张先生本人签署的。

  之后法院多番联系银行进行调解,要求尽快协助办理撤销张先生不良征信记录的申请手续,但至法院宣判前,银行没有能向法院明确其已经协助撤销原告不良征信信息的手续。

  西城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确认,涉诉银行卡开户凭证材料上签名不是张先生签署的,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是由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申请开户,银行在银行卡开户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完全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的故意行为,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被他人冒名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发生。张先生要求银行协助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的行为是否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问题,西城法院认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归还借款等信息是真实、客观记录,并非银行故意捏造、虚构,银行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一般社会公众无法查阅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后确会对他办理银行贷款等日常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双方明确认可张先生不是实际欠款人后,银行仍然没能及时办理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申请手续,张先生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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