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警方检方发布通报“反杀”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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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检方发布通报“反杀”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本报讯 (胡兰兰 林元沁 顾 敏 孟 旭)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昆山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依法予以撤销。

  公安机关查明,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昆山市震川路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等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在法律界也出现了不小的争论。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而且此后刘海龙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以及抢刀行为,都可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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