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帮朋友打工未签合同 受伤后对方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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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帮朋友打工未签合同 受伤后对方不认账

本文标题:男子长期帮朋友打工未签合同 受伤后对方不认账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可却有很多的不同。小董和小伟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他常到小伟的家具店工作,一开始按日结工资后来是每月固定发工资,不过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小董在工作中受伤,为了申请工伤赔偿金,他认为自己和小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却遭到否认。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现实生活中,由于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在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上容易产生混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小董常到小伟的家具店从事家具安装、搬运工作,报酬按日结算。从2016年3月1日起,小伟让小董固定为他工作,并每月向他的银行账户支付固定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小董在运输家具时遭遇了交通事故,为获得工伤赔偿金,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求确认他和小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委员会裁决,认定他们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小伟不服该裁决,于是起诉至法院。小伟认为,他和小董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小董则认为,无论从工作所用的工具、劳动报酬的支付、日常的管理等,皆可证明双方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小董和小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董自2016年3月1日起由小伟管理、指挥和监督,长期固定为小伟工作。同时,小伟每月向小董的银行账户支付基本固定的工资等都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证明他们之间自2016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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