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订广告条例 严管保健品行业广告乱象( 二 )

对此,修改稿第十二条,拟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 其中提到,广告中不得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 " 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机、邮箱发送广告

你是否经常接到各种推销骚扰电话,收到各种垃圾短信?今后,这样的情形或许将越来越少。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注意到,修改稿拟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 并且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如果老是收到这样的垃圾广告信息,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修改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不能将 " 公益 " 变 " 摊派 ",超范围发布的应付费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有些广告业代表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 " 公益 " 变成 " 摊派 "。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公益广告摊派、过度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拟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超出法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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