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袜子太臭”“婆婆过度关怀”都成离婚理由( 五 )

走路间距太远

江夏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许方芳介绍 , 曹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 , 生育一子小天 , 一家三口共同在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中居住生活 。 刘先生与曹女士均是教师 , 双方年龄相仿 , 学识相当 , 品貌相配 , 收入不菲 , 本应生活得幸福美满 , 但曹女士却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称婚后双方经常“为接水拖地、照顾小孩等家庭琐事争吵 , 还发生肢体冲突;感情日益淡漠 , 一同走出去间距也要拉开百米” 。

刘先生则不同意离婚 , 他解释道:“双方尚处于婚姻磨合期 , 发生争吵在情理之中;我确实曾不慎将女方推倒致其受伤 , 但并不是蓄意使用暴力;双方步行速度不一致才产生了间距 , 但间距仅为两米 。 ”法官考虑到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 , 且小天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完整的家庭环境 , 前两次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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