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洗手间滑倒致伤残 法院判决酒店赔偿( 二 )

法官特别说明,即便被告酒店确实在卫生间内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也不能以此免除卫生间地面有水渍的过错。“所以,被告酒店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法官也指出:酒店里就餐人员众多,客观上难以避免卫生间地面上存在湿滑,也无法保证卫生间地面随时处于干爽状态,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尤其处于卫生间内,更应谨慎小心,应对地面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予以充分注意。如今,原告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原告在被告酒店就餐时有一定的饮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身的注意力和判断力,所以法院认定她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系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此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未尽此义务,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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