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材的行政许可

当前 , 在药品零售企业可否经营中药材的问题上 , 有的地方明令禁止 , 否则按超范围经营予以处罚;有的地方虽未明确态度 , 但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标注中药材经营范围项;还有的地方允许经营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了经营范围项 , 但仅限规定品种 。

由于执行标准不一 , 执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 造成跨地区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中药材许可无法统一 , 甚至在允许经营中药材的地方无法获得许可 。 对此 , 笔者结合现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进行简单分析 。

问题一: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许可事项

从《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可以看出 , 药品类别中包含中药材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 , 必须标明产地”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 可以认为中药材是一个许可项目 ,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中药材 , 但应取得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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