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宣判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11名被告人最高获刑五年( 三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闫某民、刘某新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被告人张某、刘某平、刘某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被告人姚某胜、冯某灵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被告人师某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最终 ,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判处被告人师某钧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本案其余被告人获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

当日 , 西安中院还对另一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宣判 , 其中 ,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梁某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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