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 二 )

《意见》要求 , 对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线区域内不能转型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 , 市县政府主要通过有偿收回或采取土地置换方式促进其退出 。

《意见》要求 , 原经海南省政府或市县政府同意配套商品住宅用地且明确具体配套用地规模等内容的产业项目 , 市县政府可与项目投资人协商 , 通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和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混合用地等政策措施 , 鼓励、引导将原约定的配套用地转型用于发展产业项目 , 并依法供应 。 项目投资人已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完成全部产业项目建设 , 或完成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的100%并投产、经营 , 提出配套商品住宅用地的 , 可以按照不高于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配套住宅用地面积50%的比例给予配套 , 并依法以挂牌、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 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应符合海南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 。

为保障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后的开发利用 , 避免出现新的土地闲置 , 《意见》提出相应要求 。 对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土地转让及整合等方式进行转型利用的 , 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 明确新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投资总额等内容 。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 造成土地闲置的 , 应当依法处置 , 其中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 , 或者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 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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