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近视矫正机构禁用“康复”“恢复”等表述( 二 )

国家卫健委要求 , 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 , 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 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 , 谋取不正当利益 。 同时 , 各地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 规范眼视光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 严禁医疗机构虚假、夸大宣传 ,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

社会

法严肃查处 。 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 , 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 , 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 , 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 , 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 要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 , 依法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要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 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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