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技术输出作价3亿评估现三大违规 机构吃警示函(11)

三、后续研发支出预测依据不充分

专利及非专利专有技术的后续研发支出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相关支持性材料 。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的规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刘承彬、徐万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 ,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