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违法遭罚20万 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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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津银罚〔2019〕2号)显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责令其限期改正 , 处以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处以1.5万元罚款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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