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 江西一乡镇书记贪污受贿近800万获判12年( 二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民无视国家法律 ,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 , 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159178.75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无视国家法律 ,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834859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

被告人潘某涛与被告人李汉民勾结 , 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应予以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的罪名成立 , 法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李某民犯有数罪 , 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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