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细则( 二 )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汽车以及购买后的闲置车辆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省认定的运营资质。

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不同注册登记时段,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

2018年6月1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7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28%(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2018年6月12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8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40%(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车辆对照相关技术指标测算的申请补贴金额若未达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省财政标准给予补助。

政府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细则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

交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补贴方式

政府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细则

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政府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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