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听信大仙打死妻子 律师:他是迷信愚昧非故意( 四 )

  公诉人称,虽然赵清江不承认自己指使陈春龙拿鞭子殴打胡瑞娟,但陈春龙和陈金来两人的供述均证实,该行为系赵指使,且在看病过程中,赵有拿斧头殴打胡瑞娟背部和大腿。同时,多名证人证实,赵清江使用斧头拍打病人背部和腿部,是一种治病方式。陈春龙兄弟两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赵给胡看病时,有用斧头殴打胡瑞娟背部和大腿的行为。并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司法鉴定书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陈春龙兄弟同样不认罪,虽然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罪名不应是“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是‘大仙’(赵清江)让他们动手打人的,打的是死者身上的‘脏东西’即所谓蛇妖,不是她本人。他们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在封建迷信的驱使下所做行为。”陈春龙辩护律师说。

  陈春龙辩护律师认为,陈春龙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妻子死亡是不明知的,是过失行为,其主观上是找‘大仙’给妻子看虚病,存在认识对象的错误,认为殴打对象不是妻子,而是附在妻子身上的邪物,他是迷信愚昧,但不是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应属于“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对于该辩护意见,公诉人称,认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利用散布迷信学说,蒙蔽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的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胡瑞娟的死亡是鞭打致死不属于自残自虐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辩护中,胡瑞娟家属委托的律师张铁雁提出,三名被告人伤害胡瑞娟的手段残忍,且本案不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方无任何过错,被告人也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损失,不具有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张铁雁认为,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且在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指导意义,应当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主审法官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采访人员试图采访主审法官,但联系法院政治处时,对方表示,“目前案件在庭审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

  庭审后,胡瑞娟的弟弟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觉得他们在胡搅蛮缠,赵清江竟然还说自己无罪。”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他表示,目前不提出任何赔偿,也绝对不谅解,就想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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