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被改判无罪申请国赔被拒 律师:适用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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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因涉嫌诈骗罪,今年69岁的江苏盐城老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经32年不懈申诉,2018年6月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终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在其提起国家赔偿后,江苏盐城中院于今年4月30日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他的情形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耿万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就被假释、解除羁押,《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不无道理。
其律师认为,2018年6月最高法才改判耿万喜无罪,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改判之时。这是把侵权时长和错误纠正历时混为一谈。
正如实施殴打是指相应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侵权人不予认错或赔偿就属于持续殴打一样,不能因为错案一直没有纠正,就认为坐牢等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状态就一直在持续着。
“改判前侵权一直持续说”固然站不住脚,但身为错案受害者的耿万喜,就不该得到相关赔偿?答案是“不然”。
虽然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早已终结,但因错案状态一直持续,耿万喜一直处于被冤枉状态,这持续给他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毋庸置疑的。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并不会随着羁押状态的解除而终止,而是会一直持续到令他释然,即到2018年撤销错误判决、宣布他无罪的时候。所以,在精神赔偿方面,宜按照批复规定或法律精神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而不能因为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不适用该法,使得精神受侵害的行为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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