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新规:辱骂殴打环境执法人员将从重处罚( 二 )

  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更为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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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原环境保护曾对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印发若干意见。其中,对从重或从轻处罚等列出相关情形。比如,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从重处罚。

  不过,本次《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等情形,将从重处罚。

  另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鼓励开发电子化自由裁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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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鼓励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为尽可能的细化、量化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提供载体,为规范、高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帮助。

  同时,为增强适用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统一性,《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

  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

  背景:各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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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提供了参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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