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任性:4年前47万卖房 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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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任性:4年前47万卖房 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本文标题:卖家任性:4年前47万卖房 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卖家任性:4 年前 47 万卖房,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买房时房屋才47万余元,4年过去,现在这房屋增值至186万余元,然而让买房人揪心的是,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卖房人因任性违约,赔偿买房人97万余元的差价。

2015年12月,施某意欲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便找到中间人孙某,在孙某提供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处签字,载明出售该套房屋。

2016年1月,翁某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价款47万余元。随后,翁某通过孙某向施某转交37万元,向动迁办转账10万余元。

2018年3月,翁某在动迁办手续完成后准备拿房时,却发现房产登记的是施某妹妹小施的名字,而并非施某的名字。翁某多次催促施某通知其妹妹配合办理收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4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万余元。

庭审中,施某认为,卖房时,中间人孙某并未向其明确买受人的信息,其与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同时,该房屋至2017年12月才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其根本不知道房款支付至动迁办的事情。另外,施某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员包括其多个家庭成员,其父亲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其个人对于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因此,施某认为其无需赔偿翁某的各项损失。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其与孙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孙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对施某具有约束力;且施某收取了孙某转交的37万元房款,在翁某多次催促其至动迁办收房时,未对房屋价款提出异议,视为其对孙某的行为予以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施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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