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检法发文打击“套路贷” 这些套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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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检法发文打击“套路贷” 这些套路要小心

本文标题:江苏公检法发文打击“套路贷” 这些套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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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推动 " 扫黑除恶 " 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把握 " 套路贷 " 与民间借贷、" 高利贷 "、非法讨债的界限

《意见》指出," 套路贷 " 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 " 借贷 " 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 高利贷 " 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

民间借贷、" 高利贷 " 与 " 套路贷 " 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 高利贷 " 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 " 套路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 " 套路 " 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 " 套路贷 "。

" 套路贷 " 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切实提高对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重点审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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