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信用条例将亵渎英烈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二 )
顺应民意,今年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项目,南京社会信用地方立法迅速启动。本月20日,条例草案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条例草案对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学术不端、医闹、“霸座”、逃票等社会热点问题;相较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内容,还增加了骗保等情形,将“酒后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等纳入了失信信息。
做出以上行为,将纳入失信主体。行为更恶劣的话,还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有六种,其中关于亵渎英烈的行为尤为值得注意。草案提出,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不文明行为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此前,去年底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对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等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此次立法如果获得通过,将再次明确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的导向。
失信将被联合惩戒,轻微偶发失信或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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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良好,开办企业、申请补助将一路畅通;入了失信“黑名单”,有可能举步维艰。
采访人员注意到,草案专设“社会信用应用”一章,拟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如果严重失信,可能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
对守信主体也有激励措施,如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失信有可能是不小心,而草案也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并不是“一刀切”。一方面,草案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等情形免予实施惩戒。但这样的信用主体将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督促其履责纠错、依法开展活动,在一年“观察期”内,其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另一方面,信用也有修复机会。草案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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