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白天开饭店晚上挖洞盗文物|团伙白天开饭店 晚上挖洞盗文物( 三 )



其二,该案中被盗的6座古塔和1座古墓葬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有的甚至是当地标志性文物古迹 。重点保护的文物仍被盗掘,一方面原因是犯罪分子手法老道、作案方式隐秘,另一方面也与部分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有关 。在山西、陕西这些文物大省,文物点多面广、遍布乡野,很多都是靠用少量报酬雇用当地百姓看护,技防手段也往往不足 。要知道,文物被损毁是不可逆的,亡羊补牢很可能于事无补,更多的是需要未雨绸缪 。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体系很宏大而问题又很具体的工作,无论是改造罪犯还是保护文物,都是其中应有之义,都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各方面守土尽责、主动履职、自觉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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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墓得到一把战国青铜剑后卖了2000元,结局“令人舒适”

盗墓得到一把青铜剑,卖了2000元,不想换来十年半的刑期 。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盗掘古墓葬的案件 。近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盗墓案 。

“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近日,湖北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当审判长作出一审宣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满脸的沮丧和懊悔 。

4年多前那一晚,彻底改变了李某和张某、李某龙的人生轨迹 。

李某今年44岁,是荆州市荆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 。2015年11月14日,天刚黑下来,晚7时许,李某就来到了一处宅基地前 。这座宅基地,位于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雨台村四组 。

早就踩好点的李某断定,这处不起眼的宅基地大有乾坤 。荆州墓葬群众多,而这块地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雨台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说不定就有收获 。

三人会合后,李某拿起铁锹就开挖,李某累了就换张某挖,而李某龙则负责“望风” 。一锹、两锹……也不知挖了多久,“叮当”一声,三人大喜过望!再小心翼翼地顺着触碰到的金属继续挖,一把锈迹斑斑的青铜剑出现在三人面前 。

生怕被人发现,他们迅速将盗洞回填,抱着这把古剑悄悄消失在夜幕中 。

本以为挖到了宝,可事实上出手却并不顺利 。看着不起眼的青铜剑,买主并不相信这是真的文物 。

最后,张某联系到一名胡姓买主 。对方出价人民币2000元,想着早出手早了事,于是,三人商量,最终以2000元的价格将青铜剑卖给胡某,所得钱款很快被三人挥霍一空 。

随后,宅基地被盗挖的事也渐渐暴露出来 。2016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作案工具“探钎”12根、“套筒”2根、“锹头”2个、锹把2个、麻绳1根 。

2016年3月10日,李某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经鉴定,被盗掘处系一座战国至汉代无封土小型古墓葬,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雨台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 。他们所盗的青铜剑是战国时期的,为一般文物 。虽然案发后被盗文物已追回,但这次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 。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某辩称其参与盗掘古墓葬是受他人邀约,现场没有参与挖掘,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应该算从犯 。法院通过同案犯供述及相关证据,查实李某在盗掘古墓葬犯罪过程中,事前与他人有合谋,一同准备犯罪工具,现场积极实施了挖掘等行为且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2020年6月,荆州区法院判处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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