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看得见”“管得了”后如何才能“管得好”( 二 )


【法治日报|“看得见”“管得了”后如何才能“管得好”】“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前 , 不同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执法队伍 , 只是没有进行整合而已 , 改革后主要就是解决队伍的磨合问题 。 但行政执法下沉到镇街后 , 有一些倾向不容忽视 。 ”余凌云说 。
余凌云具体分析指出:一是上级出现“懒政”倾向的问题 。 一些上级部门把本来应该由其承担的执法任务都交给镇街 , 并美其名曰为“权力下放” 。 这就容易出现“上头啥都不干而下头忙得要死”的现象 , 基层不堪重负之下最终便会出现执法不到位的结果 。 二是镇街能否“接得住”的问题 。 权力下沉前 , 执法部门各自负责分管一片 , 可能会出现“管得了”但“看不见”现象 。 权力下放后 , 很多问题直接由基层处理 , 这样虽然很“接地气” , 不但能“看得见”也能“管得了” , 但同时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 即是不是能“管得好”?
余凌云强调说 , “管得好”实际上涉及两方面 , 一是看有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 , 二是看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不是到位 。 “应该看到 , 目前实践中 , 有的镇街执法水平确实不高 ,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很容易出现乱作为的现象 。 ”余凌云说 。
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要实施好修订草案这一新增规定 , 不仅需要执法权力下移 , 而且执法力量、执法资源也要下沉 , 人财物配置要向基层倾斜 , 以有效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 同时还要加强人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以及政府内部监督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李洪雷说 。
结合目前实践情况 , 余凌云认为 , 如果将行政处罚权下沉到镇街还要进行控制 。 首先 , 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 行政机关不能将法律授予其的权力随便以委托等方式下放到基层乡镇街道 , 须经过严格审批 , 并且是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批准才可以 。 如果采取规章的方式授权 , 则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等听取意见 , 并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 。 其次 , 镇街有没有能力“接得住”要量力而行 。 镇街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一些机制比如互动机制去解决 。 这就意味着有些问题不见得镇街“看得见”就一定要亲自去管 , 而是可以发现问题后向上报 , 这就可以解决所谓的“看得见”却“管不了”的问题 。
余凌云还特别指出 , 行政处罚权下沉必须要有上位法的依据 。 “目前修订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 这等于把控制权交到了省级政府手里 , 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 建议再增加一款 , 即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 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这样就为处罚权下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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