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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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 , 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实质是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
◆ 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 民法典为解决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迈出了坚实步伐在民法典这部“生活百科全书”中 , 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并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 , 这也成为民法典备受关注的亮点和特色 。
提到“公共利益” , 人们很自然把它与检察公益诉讼联系起来 。 实践中也是如此 ,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始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半以上 。 民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 , 秉持着同样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 又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 , 凸显了立法的引领意义 。 民法典在具体规则中对贯彻“绿色原则”也作了一系列安排 , 如合同编中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 。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 , 民法典回应了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 。 良好的生态环境 , 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 , 为此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 , 特别是规定了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落实“绿色原则”?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教授刘辉看来 , 民法典针对公益性诉讼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 其实质是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 , 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细化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 , 以及要求侵权主体制定专业性修复方案等多种形式 。 因此 , 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 , 要重点围绕恢复原状开展工作 。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 , 250余万尾许氏平鲉鱼苗放归大海 。
前不久 , 在山东威海近海海域 , 250余万尾许氏平鲉鱼苗放归大海 。 这是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关键一环 。 这250余万尾鱼苗价值200万元 , 全部由该案被告人郭某等人承担费用 。
“一年前在非法捕捞渔船上看到170余万斤玉筋鱼时 , 十分痛心 , 现在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弥补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 感觉一切努力都十分值得 。 ”承办此案的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春光介绍 , 被告人将分两批次放流鱼苗共计960余万尾 , 这次是第一批放流 , 后续他们还会跟踪放流到位 。
“非法捕捞案件 , 以恢复性司法为主 , 起诉不是目的 , 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 ”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杰这样表示 。
惩罚性赔偿
让侵权人“痛到不敢再犯”
从总则到分编 , 民法典有四个条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 其中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
“五年来 , 为检察公益诉讼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的路、流过的汗、长出的白发……所有的付出都值了!”江苏省丰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士莉看到这一条文百感交集 , 她曾经办理了全国第一起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公益诉讼案 。
这是一个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 标的只有百余万元 , 但是却入选了2016年度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
办案中 ,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 当地环保局及时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 , 但是河流污染的现状没有改变 , 扑鼻的臭味依然存在 , 当地百姓苦不堪言 。 河流污染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造纸厂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是否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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