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放出去的借款该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了( 二 )


当然 , 实务中这种做法可能引起诸多争议!笔者个人感觉 , 最高院后续会出台补丁修复这个矫枉过正的规定 。
六、对于新政出台前已经判决的案件 , 是否能凭新的解释改判?
不能改判!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
故以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为界限 , 在新政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 , 按原先的规定年利率24%操作 。 在新政之后受理的案件 , 按新规定执行 。
因此 , 对于新政之前已经判决的案件 , 只能按照过去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 而不能依据新政判断是否能改判 。
七、新政的出台对于现在已经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如上文所述 , 以法院受理案件之日为界限 , 在新政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 , 按原先的规定年利率24%操作 。 在新政之后受理的案件 , 按新规定执行 。
这里提醒各位出借人原告注意!已经起诉的案件轻易不能撤诉 , 一旦撤诉之后再立案 , 就得适用新政的规定了 。
八、新政对金融机构有没有影响?
暂时没有影响 。
无论是就司法解释还是新司法解释均只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司法解释 。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对银行、信托、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没有约束力!
当然 , 银保监会将来可能会根据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出台新的金融利率规则 , 规定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 , 届时就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了 。
九、新政出台后 , 对刑法认定“高利贷”行为是否有影响?
暂时没影响 。
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对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 。
本次司法解释属于民事法律规定 , 不能改变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 因此 , 对于目前借贷利率高于15.4%但低于36%的借款 , 并不属于刑法意义的“高利贷”!
当然 , 将来司法机关是否将“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也相应调低 , 那就不得而知了 。 即使将来调低 , 对现在的行为也没溯及力 。
十、新政出台后 , 对整个市场的影响?
笔者个人认为 , 最高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非常仓促 , 完全没有估计整个借贷市场的资金现状 。 出于理性人假设 ,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出借人而言 , 在得知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大幅上调后 , 第一反应肯定是尽快收回借款!因为资本是逐利的!市场上高于年利率15.4%的投资比比皆是 , 根本没必要承担坏账的风险 。 而对于借款人而言 , 本身就很难取得银行贷款 , 如果没有民间资金“救急”的话 , 恐怕无法熬到生意起色的那一天!
而因为新司法解释对整个国家都有影响 , 导致借款人在归还借款后很难从其他地方取得新的借款 , 毕竟天下所有的出借人都是一个心态 , 由此导致旨在保护实体行业企业的新司法解释 , 可能会害了一批企业 , 导致好心办坏事......
十一、已经放出去的钱该怎么处理?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政 , 各位资方大佬也不要过于紧张 , 还是应当顺其自然!对于已经放出去的钱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循序渐进 , 逐渐将出借的借款回笼 , 将来选择相对优质的客户继续放单 , 资质较差的客户可以放弃了;
2.对于一时难以取回的借款 , 与借款人协商 ,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的措施以换取降低利率的条件;
3.对于信用极差的客户 , 建议立即起诉 , 早日取回借款 。 因为此时不起诉 , 等其他债权人将借款取走后 , 就无法讨回借款了;
4.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出借的借款 , 选择合适是时机起诉 , 即等到一年期LPR处于较高位置的时候起诉 , 以适用较高标准的利率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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