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一千克大部分是假货 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三 )

  对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彭飞在其供述中及庭审中均承认,其从广东购买毒品是为牟取利益,事实上已经向上家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带回万载,在主观上已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对社会危害后果持一种追求的心态,虽带回的部分毒品为假毒品且尚未卖出,但这系其客观错误导致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虽然彭飞容留他人所吸食的毒品为假毒品,但并不影响他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表示。

  2018年5月28日,万载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对彭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专家:贩卖假毒品也是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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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飞一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毒品大部分为假毒品。主观上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并不明显。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我国法学界曾有过争议。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危险,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另有一些学者则指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算未完成犯罪也是未遂犯。

  “本案中,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购买,其贩卖毒品未遂应该是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万载县法院对彭飞的判罚,其依据是刑法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曾下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在“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部分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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