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作案却有5人被判刑 小伙喊冤10年后被改判无罪( 二 )

  抢劫过程中,唐某左肋被捅了一刀、肚子被捅了一刀、臂部被砍了三刀。后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唐某称并不认识这4个男娃。

  粟元文陈述称,4名抢劫男子,其中一个国字脸的用手里的杀猪刀扎了唐某,还把唐某的手机卡取下来,用力把手机砸在地上,之后4人就逃跑了。但当时屋里只有两把电筒,光线不太好,打人的国字脸留的大平头,十七、八岁,另一个打人的没注意长相。

  经警方调查,4名男子抢走了唐某、粟元文的现金共计3300余元。

  判决书显示,警方在兴隆派出所办公室组织唐某对20张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唐某指出其中的李某、杨某、朱某以及唐涛是参与抢劫的嫌疑人。

  1993年8月出生的唐涛案发时还不满15岁,他是最早被抓并被判刑的。

  2008年8月,兴隆派出所民警发现一个与唐涛相貌相似的男子,向领导汇报后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讯问。此人即是唐涛,次日,他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人被判刑,其中1人喊冤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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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1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杨某、李某、朱某相继落网。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1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月22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7月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至此,警方抓获的4人被判。

  唐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1月2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唐涛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14日,唐涛刑满释放。但他一直没有放弃为自己洗冤,他称参与抢劫的另有其人。

  根据唐涛2015年7月的供述,他称自己在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曾和杨某、朱某、李某、姚某、杨某的老婆金某等人在兴隆街上刘某的店里吃晚饭,饭后就和金某一起走了,原因是他在帮金某带小孩,而杨某、朱某、李某、姚某到哪去了,他不知道。第二天凌晨来了很多警察,他才知道杨某等人抢了钱,还砍了人,之后,他和杨某等人从窗户跳楼逃跑,当年 8月被派出所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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