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作案却有5人被判刑 小伙喊冤10年后被改判无罪( 四 )

  岳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涛于2008年8月15日到案后,曾供述自己与杨某、李某、朱某抢劫。而在审理时,唐涛也供认自己的抢劫事实。被害人唐某、粟元文的陈述等证据也证实了唐涛抢劫的事实,依据审判时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对唐涛作出有罪判决,证据是充分的。此前的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岳池县法院称,2015年7月,被告人唐涛向公安机关反映,自己2008年5月1日晚没有参与抢劫,而是姚某参与了抢劫。2009年杨某到案后,供述了2008年5月1日晚参与抢劫的是杨某、李某、朱某、姚某4人,而没有唐涛。2015年6月3日,杨某又到公安机关揭发姚某2008年5月1日晚进行抢劫的事实,证实当晚唐涛没有参与抢劫。2016年1月,姚某到案后也证实2008年5月1日晚参与抢劫的没有唐涛,而是姚某、杨某、李某、朱某4人。2015年11月,朱某、李某证实,在其到案时,唐涛已被判刑,也就没说姚某参与2008年5月1日晚的抢劫,而是证实唐涛参与了当晚的抢劫。现在改变以前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1日晚唐涛没有参与抢劫。现唐涛的翻供,得到了同案犯杨某、姚某的证实;同时同案犯朱某、李某也改变自己以前的供述,也证实唐涛没有参与抢劫,其改变以前的供述有一定的合理性。

  岳池县法院认为,经重审后,综合全案,证实唐涛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唐涛有罪。2018年7月20日,岳池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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