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集中宣判5起通讯网络诈骗案 6人被判刑( 三 )

为网络诈骗犯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洪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了 "zyq710604"、"wh731231"、"apt98389" 等三个微信支付二维码,作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由被告人王洪帮助取现,抽取佣金后将钱款转交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洪参与实施诈骗两起,诈骗金额为40409元。

徐州泉山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费用结算等帮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参与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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