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谈丨对“集体决策”的违规行为应严惩

  春节过后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市政管理局党员干部的案头多了份私车公养警示教育材料——去年3月 , 浦北县委巡察组发现 , 2013年至2015年11月 , 该县市政管理局通过用单位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的方式发放补贴 , 其中2013年至2014年班子成员每人每月300元 , 财务和部分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 据该县市政管理局原局长介绍 , “市政管理局公务用车少 , 有时需要用私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 , 当时我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 , 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加油的方式作为补助 。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月23日报道)

  近年来 , 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 , 对“公车私用”监管和惩处力度不断加大 , 各地在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控制公车总量和配备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 然而 , 一些人却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 , 比如 , 以工作需要的名义 , 将私车借给单位办“公事” , 而私车产生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则借着“公用”之名均由本单位报销或由下属单位“买单” 。 由于私家车不在编制范围内 , 因而此种“车轮上的腐败”具有迷惑性、隐蔽性 , 监管起来也更为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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