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融通支付违法遭罚83万 违反清算管理等法规( 四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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