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高管无证违法上任 监管多次通知考试均缺考( 三 )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品行良好 , 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 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