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建立的公益基金,给范氏族人提供了什么福利?( 二 )

四、冬衣每口一匹 , 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 。

五、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 , 即不支衣 。

六、有吉凶增减口数 , 画时上簿 。

七、逐房各置请米历子一道 , 每月末于掌管人处批请 , 不得预先隔跨月分支请 。 掌管人亦置簿拘辖 , 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 。 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与人 , 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

八、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 , 下并准此) , 再嫁二十贯 。

九、娶妇支钱二十贯 , 再娶不支 。

十、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 , 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 , 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 。 虽近官 , 实有故留家者 , 亦依此例支给 。

十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 , 先支一十贯 , 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 。 次长五贯 , 葬事支十贯 。 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 , 十五岁以下支三贯 , 十岁以下支二贯 , 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

十二、乡旦、外姻、亲戚 , 如贫窘中 , 非次急难 , 或遇年饥 , 不能度日 , 诸房同共相度诣实 , 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

十三、所管逐年米斛 , 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 , 每一年丰熟 , 椿留二年之粮 。 若遇凶荒 , 除给糇粮外 , 一切不支 。 或二年粮外有余 , 却先支丧葬 , 次及嫁娶 。 如更有余 , 方支冬衣 。 或所余不多 , 即凶吉等事众议分敷均匀支给 。 或又不给 , 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 , 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 , 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 。 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 , 更有余羡数目 , 不得粜货 , 椿充三年以上粮储 。 或虑陈损 , 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 , 回换新米椿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