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外脑”会诊水污染防治( 四 )

成绩值得肯定 , 但问题也不容回避 。 李晓红指出 ,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很多亮点和新要求 , 但在执行过程中 , 部分条款缺乏配套政策法规 , 导致实施中边界不清、操作性不够强 , 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 “比如 , 法律要求地下水污染源 , 包括工业聚集区、尾矿库等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 以防止地下水污染 。 但在操作层面却缺少具体的监管章程和技术规范 , 采取什么样的防渗以及技术要求和监管方法 , 如何检查及检查要点等都不明确 。 ”

水标准体系亟待健全

制定水环境标准是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 专家们认为 , 目前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

李晓红表示 ,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技术条件 , 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 但在具体实施中 , 大部分地方并未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性水环境质量标准 。 “我国自然条件和污染效应区域差异显著 , 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指标及其限值 , 可能导致‘过保护’和‘欠保护’问题 , 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强区域性、流域性、差异性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