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二 )

近几年 , “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 。 “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 , 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 , 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 , 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 , 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 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 。 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 , 却背负了巨额债务 , 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 , 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 , 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 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

对于整治“套路贷” , 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 。 在民事方面 ,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 对于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 然而 ,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 , 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 。 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 , 裁判者难以查清 , 受害者也难以证明 , 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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