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二 )

二、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 , 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 , 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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