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五 )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 , 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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