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引关注 法官释法( 五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 。

其一 , 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 ,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 , 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 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 原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 , 可以证明原告未进行食用 , 数次进行购买 , 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 之前 , 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 , 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 , 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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