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 三 )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教授看来,注册资本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 。 但是,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虚报注册资本的含义 。

彭新林说,由于现行公司法已不再要求在公司成立时即缴足出资,因此即使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对股东认缴的资本或者认购的股本作了夸大,只要其首次出资额已经达到法定标准,且后来在法定年限内又缴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就不能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 。

“特别要注意的是,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彭新林补充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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