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 八 )

彭新林认为,公司的资产与企业家个人资产是不能混同的 。 企业家应当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不能未经公司董事会等讨论决定,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利用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企业家担任多家关联企业的负责人,以所谓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随意调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 。 如企业家个人决定将其担任负责人的一关联企业的资金借给另一本人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关联企业,同样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 ”在彭新林看来,当前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设立有多家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担任多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随意调配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缴税、倒账等比较普遍,这其实有很大的刑事风险 。

才华也告诉采访人员,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公司企业由于财务制度管理不严,经营者思想意识不清晰,财务上公私不分,导致挪用资金问题的出现,“法律意识不强”是这类犯罪案发后很多被告人的悔悟感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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