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担保合同,当心不退保证金“陷阱”( 五 )

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5年前审理了一起类似保证合同纠纷案 。

2010年6月,原告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年 。 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服务,并收取了16650元担保费以及26370元的风险保证金 。 2013年7月结清银行贷款后,原告要求担保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遭到拒绝 。

2014年1月22日,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同年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显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了担保,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并没有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也没有按约定投保险种,也没有将贷款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 。 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担保业务的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全程信用担保,而原告没有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来就不平等 。 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该公司有权不退还风险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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