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担保合同,当心不退保证金“陷阱”( 六 )
法院审理
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从购车日起至贷款全部偿清日止,乙方车辆应当在甲方指定或推荐的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在办理每期保险时,乙方均应指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限制了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消费,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 。
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签担保合同要看清特别注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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