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如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 周汉华

如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 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难点 , 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 , 更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点 。 通过本次修订 , 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 , 必将推动《条例》实施迈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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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公开的范围 , 《条例》原来采用的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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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 , 具体列举的三类例外分别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兜底条款指的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 。 《条例》实施中 , 这种规定方式的主要问题是具体列举的情形太少 , 比其他国家明确列举的不予公开种类都要少得多 , 不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 并导致诸如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纯粹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决策或行政执法公正性的过程性信息等均陷入到公开不合理、不公开不合规的两难境地 。 实践中 , 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兜底条款的过度适用 , 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公信力 , 因为毕竟不是所有申请事项都会导致影响“三安全一稳定”这么严重的后果;后果之二是不同义务主体分别采用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不具备“三需要”的申请条件、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不予公开理由 , 既使《条例》实施缺乏刚性 , 也使公开范围界定问题外溢到其他制度 , 产生连环负面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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