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维权难”:三包规定的一些条款成了障碍( 二 )

汽车三包规定修改要从实际情况出发

“汽车消费维权难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指出 , 第一是经营者巧立名目、消费者辨识难;第二是经营者不提供凭证 , 消费者取证难;第三是产品质量出现纠纷 , 消费者鉴定难;第四是经营者推诿扯皮 , 消费者协商难;第五是维权涉及问题复杂 , 消费者投诉解决难 。

在此次西安消费者维权事件中 , 车刚刚驶出车行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的问题 , 4S店不同意给消费者退换车 , “搬”出了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 表示只给更换发动机 , 引起消费者不满 。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只是一个管理规范 , 不是法律 。 ”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王范武指出 , 任何一条规范里面的内容都不能和法律相悖 , 适用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前提 , 那就是交付汽车必须是符合标准、无缺陷、无瑕疵的合格产品 ,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消费者的汽车本身就有缺陷和瑕疵 , 或者经营者不能“自证清白” , 应该直接适用消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等法规 , 而不是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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